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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2015-03-09 09:43:25 来源:


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经营型的毒品犯罪行为,包庇、窝藏型的毒品犯罪行为,持有型毒品犯罪行为,引诱、强迫、帮助他人消费型毒品犯罪行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明白各种类型的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考虑,根据刑法理论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同样,比如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以贩养吸往往很难分清,如果量少,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贩卖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从无罪的角度辩护;如果数量较大的,无其他证据证明贩卖等行为,可以考虑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角度去辩护。又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他人转移、窝藏毒品的,往往与运输、非法持有的行为很难界定,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考虑运输毒品通常距离相对比较远,如果携带毒品的距离比较短,且不是一个独立的运输事实,则可考虑向转移、窝藏毒品犯罪思路上辩护。

举个例子,2004年3月宋某与王某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海洛因1千克,第一次交易600克后,宋某将海洛因藏于家中。第二次在交易过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40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宋某进行了尿检,证明宋某确实吸毒。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宋某购买海洛因是为了自己及家人吸食,而非贩卖,属非法持有毒品,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对宋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宋某及其妻子均系吸毒成瘾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贩卖。被告人宋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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