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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2014-12-18 09:53:55 来源:
1、本罪是持有型犯罪。
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高度犯罪来说,属于低度犯罪。因此,只有在高度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才能以本罪论处。对此,《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属于吸收犯的范畴,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理论应当按照较重的行为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一方面实施了运输行为,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非法持有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毒品的转移都定性为运输毒品,应当从犯罪人的主观目的上考虑,只有具备走私、贩卖、制造等相关目的,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是为了吸食,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仅为他人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代购者与托购者均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3、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保持慎重的同时不能放纵犯罪,不能仅因为尿检呈阳性就一律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就会出现犯罪人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法律惩处的情况,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对案情全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人只要利用了交通工具就一定会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构成要件,所以定性的时候不能客观归罪,一律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证据、案情以确定犯罪人的主观意愿,从客观到主观得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
(2)毒品的保存方式。只有用锡箔纸或者封口塑胶袋密封包装的毒品存放于黑暗、干燥的环境中,才能长时间的储存,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一般是使用塑料袋随意包裹,这样的储存方式使毒品非常容易变质,影响毒品的品质,因此一次性购买的,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不宜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3)吸毒者接触毒品时间的长短。接触毒品时间的长短决定了吸毒者每天所需的毒品量,以海洛因为例,一个吸食毒品的人每天所需要的毒品量是0。4克到5克不等。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吸毒者每月所需的毒品量应当是12克到150克不等,所以在此范围内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超过150克的部分可以考虑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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