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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贩卖毒品案中如何审查被告人口供
2015-02-02 09:27:25 来源:
被告人口供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方面被告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他们对是否实施犯罪,怎样实施犯罪,比任何人都清楚,真实的口供能较全面详尽地反映案件的全貌;另一方面,由于被告可能成为定罪科刑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人的口供又具有较大的虚假性。口供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十分重视口供,在判决证据时又不可轻信口供。贩毒案件被告人口供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初次口供审查判断。在被告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被告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这部分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被告人对原供的推翻,有部分或全部推翻。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有好处。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被告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翻供是否有理。
(三)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审查。贩毒犯罪多系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
审查时应注意:
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善于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以制服被告人,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
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被告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
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人口供定案,必须查清毒品的来源、去向。一般来说,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1)-个或多个被告人,多次供述,由于认罪态度较好,如毒品数量、价格、买卖时间、地点都较为吻合,这种口供可信,能认定。
(2)买卖双方不是同时被抓,毒品在卖主或买主一方手中,被缴获毒品的一方,作了如实供述,而另一方,在审讯作的供述,主要情况与前一方吻合,可以认定。
(3)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多数被告人作了供述,有少数被告人始终不作供述,而多数被告人的供述之间有主要情节吻合,是比较有力的证实,是可以认定的。
(4)买卖双方不是同时在现场抓获,只有一方被告人供述,另一方不供述,又无法获得其他旁证材料印证,形成一对一,是孤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
(5)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但对贩毒数额前后供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旁证可以证明的,应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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